上海车辆报废携带材料:
(一)《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(第二联复印件,携原件供核对);
(二)《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》(复印件,携原件供核对);
(三)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(复印件,携原件供核对);
(四)机动车所有人1年内无环境违法处罚记录的《自我信用承诺书》(原件,签名、盖章);
(五)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或单位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(复印件,携原件供核对);
(六)车主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,还应提交全权委托书(原件,签名、盖章)和全权代理人身份证(复印件,携原件供核对)。
核对无误的,申请材料中除自我信用承诺书、全权委托书原件留档外,全部复印件留档,其他原件退还。